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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 前夫帮人借钱?女子“被负债”2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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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长 发表于 2017-12-27 16: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年前,泸州的李某因前夫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一纸借条,“被负债”226万。黄某称这笔钱是他替朋友所借,借款也是通过第三人账户流动,未曾进入黄某或李某夫妻二人的个人账户!但因借条在,法院当年判决李某和丈夫共同偿还债务。
  ●帮人借钱惹祸上身
  2013年李某与黄某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4年10月,二人正式离婚。离婚不久李某成被告,因离婚前四个月,黄某帮人借钱最终惹上官司。
  >>奇葩借钱:朋友袁某来借钱,黄某通过朋友张女士找到文某借,约定借款150万,但文某转200万到第三人胡某账户(胡某系黄某亲戚),胡某遂将150万转给袁某,又将多出的50万转到文某指定收款人张女士的账户。这期间没写借条,只有口头约定还款时间!
  

  >>催债催出借条:袁某躲债,文某找黄某,拿张借条让黄某签字,文某意思“你签了,你朋友不好意思连累你就还钱了”。黄某顺手签了,还附带签了张收款便条(借条和收条都写的226万→150万+50万+26万利息)!这下惹大祸了,妻子也被牵连了!(黄某说他现在回想起来,也想不通自己当时为什么会签字,只觉得是“帮朋友的忙”。)
  ●妻子喊冤并不知情!
  李某不解:“这200多万元我一分钱都没见到,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为什么要我来还钱?”钱是前夫替朋友所借,借款也是通过第三人账户流动,并未进入夫妻二人账户!
  ●法院只认借条!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法庭上,黄某表示,借款本金226万元不是事实,实际借的是150万元。他发现原告文某多转50万后,便把50万转给了原告指定的收款人张女士。而另外26万元是他和原告发生经济往来相差的钱,2014年9月25日补签借条时,原告要求他将这26万元一并计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第三人胡某账户上转款200万,以现金方式向被告黄某支付26万元,这两部分钱款已得到黄某书面对收款情况的确认,被告黄某辩称本金是150万的理由,与原告出具的收款确认便条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借条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款借贷关系的凭证,原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黄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黄某辩称实际借款人是袁某,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被告李琳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和她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黄某的个人债务,或证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该笔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终,法院当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判决被告黄某、李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6万元及相关利息
  >>奔波三年发现新证据
  各位被绕晕没?有个细节不知你看出来没?为啥文某要多打钱,别人退钱时还要退到其指定人的账户上!“冤妻”李某最近意外发现,文某和指定收款50万的张女士是夫妻关系,而非“朋友关系”。这样一来,原判决的本金226万便不是事实。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受理。
  >>“24条”还是“41条”?成都有人性化法律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再引热议,矛盾主要集中在法院判决时,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还是《婚姻法》“41条”。41条:用于共同生活的才是共同债务。而24条上面已说,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成都在今年8月提出:举债人应负责举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该举债人应当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该债务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当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举债人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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