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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4张罚单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江阳支行被罚共计46万

2019-4-17 09:00| 发布者:9cermanager| 查看:3400| 评论:0|来自:川南经济网

摘要:   封面新闻(记者董天刚)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官网显示,泸州银保监分局对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连开4张罚单。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以及相关负责人共 ...
 

  封面新闻(记者董天刚)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官网显示,泸州银保监分局对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连开4张罚单。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以及相关负责人共计被罚46万元。   泸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开林)。主要违法事实为违规办理融资业务,个人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泸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赖章荣(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对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存在贷前调查严重不尽职,受托支付不合规,贷后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处警告。   泸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显示,黄敏(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对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存在个人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处警告。

  泸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刘刚(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对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办理融资业务时存在的制度不执行、未按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处警告,罚款6万元人民币。 以上4张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均为2019年3月26日。(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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