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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群开赌场“抽水”牟利 泸州11人被判刑

2019-4-26 14:04| 发布者:呛口小辣椒| 查看:3595| 评论:0|来自:四川新闻网

摘要:今日,记者从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判一起网络赌博案,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刘某等11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并处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追缴所有犯罪所得。4月26日讯(记者 岳东)今日,记者从泸 ...

今日,记者从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判一起网络赌博案,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刘某等11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并处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追缴所有犯罪所得。

4月26日讯(记者 岳东)今日,记者从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判一起网络赌博案,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刘某等11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并处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追缴所有犯罪所得。

据了解,自2017年12月以来,刘某文、杨某军、王某春、胡某轩、龚某丽、段某武、黄某永7名股东创建了一微信群,负责邀约组织参赌人员“入群”,在一款手机软件中创建房间进行“牵牛牛”赌博活动,从赢家收益中按每100元“抽水”5元,并雇请郑某娟、徐某、冯某、邓某燕4人作为当班财务人员,为其结算资金,协助抽头渔利。

经龙马潭区法院审理查明,从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4月11日,11人共计抽头1286836元。其中,7名股东对抽头按股份分配获利,4名财务人员领取了高额报酬。

依据查明的事实,龙马潭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文、杨某军、王某春、胡某轩、龚某丽、段某武、黄某永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为主犯;郑某娟、徐某、冯某、邓某燕明知是赌博活动,仍受雇参加并领取高额报酬,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但为从犯。

经过审理,法院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作出当庭宣判,对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全部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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