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泸州:医保报销比例再提高 更加方便市民 昨日,记者从泸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了解到,泸州于日前制定出台了《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从今年1月1号起实行。新的《实施细则》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医保待遇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相对我市此前实行的办法,新的《实施细则》在转诊报销等方面有所调整,更加方便市民就医报销。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体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统征窗口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到参保地或者户籍地办理医保接续手续。 根据规定,居民医保家庭门诊账户实行总额控制,家庭成员之间可共享,当年未使用的家庭门诊账户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家庭成员在本地参加居民医保时,因户籍变化等原因需调整家庭门诊账户余额的,按家庭成员平均金额调整。家庭门诊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个人承担的费用。 按照新的《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治疗,可以不再需要办理转外手续,仍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另外,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也有所提高。不过,对参保人员而言,尽管可以不需要办理转外手续可以省事儿,但需要个人支付的费用则相应高些。除门槛费外,报销比例也比办理了转外手续的略低。 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外的退休人员、驻外机构或单位长期外派的职工,可选择居住地市州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日常就医医疗机构,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在备案市州就医的医保待遇按统筹地区政策执行,在未备案市州就医的医保待遇按统筹地区外政策执行。备案1 年以内,不得变更备案市州。 此外,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原则,看病时就近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所在地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双向转诊”的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记者熊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