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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老窖”与“泸州老窖”傻傻分不清

2018-1-24 09:54| 发布者:呛口小辣椒| 查看:3502| 评论:0|来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摘要:临近年关,市场上各类白酒销量大增,但是鱼龙混杂,也充斥着不少搭他人便车的假冒行为。近日,浙江海宁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行为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四川某造酒厂停止侵害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瀘州”商标的侵 ...

  临近年关,市场上各类白酒销量大增,但是鱼龙混杂,也充斥着不少搭他人便车的假冒行为。近日,浙江海宁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行为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四川某造酒厂停止侵害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瀘州”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瀘州老窖”系列白酒在市场上颇有知名度,在全国范围内的销售均较好。2017年3月,原告发现在海宁地区不少超市内有销售由被告四川某造酒厂生产的标注了“瀘州特曲”的白酒,且在被告的销售网站内也有大量类似标注的酒类产品。原告遂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中,被告抗辩其生产的上述酒类产品上标注的“瀘州”并不是商标,只是表示该产品的生产商出自四川省泸州地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瀘州特曲”字样醒目突出,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标识的使用。同时,原告的“瀘州”商标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字体特征明显,市场知名度较好,已经使消费者将标注有“瀘州”字样的白酒能够与原告企业产生紧密联系,被告的“瀘州特曲”字样与原告商标区别微小,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极易引起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作出以上裁决。

    在现今国家大力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大环境下,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标注产品包装时,不可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亦应主动回避与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的近似,否则只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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