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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男起诉重婚妻,要求支付扶养费为何遭拒?

2020-5-27 21:09| 发布者:泸州九橙社| 查看:3696| 评论:0|来自:泸州新闻网

摘要:近日,泸州中院依法驳回了一起患病男起诉重婚女诉求女方支付扶养费,维护叙永法院一审判决案件,引起了关注。
  近日,泸州中院依法驳回了一起患病男起诉重婚女诉求女方支付扶养费,维护叙永法院一审判决案件,引起了关注。

  据了解,2019年7月,郑某将自己的妻子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段某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郑某诉称,自己与段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2010年因患病四处求医,至今未治愈。而在自己患病期间,段某与另一名男性以夫妻名义生活,还生育了子女。自己很贫困,每天要吃200块钱的药,现在已经丧失劳动力,负债累累,只能偶尔申请大病救助和轻松筹。段某对其不管不顾,未尽到夫妻的扶养义务,因此起诉到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妻子段某辩称,其与郑某结婚后,两个小孩出生时,郑某都不在家。郑某在重病前,包了几个工地的铲车,挣了许多钱,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郑某在成都的时候花天酒地,自己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带着两个女儿很艰难。家里的房子也倒了,走投无路只能找人同居生活,并称其有女儿的亲笔信证明郑某从未照顾过家庭。郑某认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但郑某从未尽过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自己是农民,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因此不同意支付扶养费。

  经叙永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确身患重病。但经审理查明,郑某系贫困户,享受了低保、医疗等扶贫政策,且每年享受大病救助,通过网络众筹获取医疗费用。郑某陈述自己每日需200元医药费,已负债累累,且丧失劳动力,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从其大女儿的书面说明可以看出郑某此前对家庭关心较少,对子女抚养和妻子扶养责任意识淡薄。夫妻之间扶养义务是相互的,段某虽有劳动能力,但长期务农,收入较少且不固定,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郑某不服该判决向泸州中院提起上诉,泸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郑某的请求。

  夏益艳 李忠林

  责任编辑:汤颂    编辑:姚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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