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古墓,就去探一探,如果挖掘到文物,就来谈谈价钱……“摸金校尉”闯古墓,那是影视剧中的情节,而现实生活中盗掘古墓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 犯罪嫌疑人指认挖掘的古墓洞口 三人“各司其职”一起盗墓 2019年11月,杨某因有盗墓赚钱的想法,和邓某一起打听到纳溪一山上有深基(墓葬)石头。邓某是当地人,对大坟坝周围比较熟悉,知道里面有石刻,于是杨某前去墓葬踩点,钻进洞里对石刻拍了照。后来到一售奇石类的门市找了买家,并商议了价格,两块石刻1.2万元。 一切就绪后,杨某找到石匠刘某帮助实施盗掘,约定支付500元费用。 2019年11月29日9时许,三人挖掘好洞口后便“各司其职”,邓某负责望风,杨某和刘某负责进入墓葬内实施盗窃。刘某发现原来挖掘的盗洞太小,石头搬不出来,杨某便电话告知邓某带楔子来。 后三人将洞扩大,由邓某望风,杨某和刘某进入墓葬内,将其中一石刻打薄,并准备动手将嵌在墓壁上的另一石刻打下来。就在这时,民警赶到了现场,制止了三人的行为。 盗墓时敲石声响引起注意 村民报警 “三人盗墓时,敲墓穴门口的石头时发出了声响,被当地村民听见了。村民知道家附近古墓比较多,猜到有人盗墓,便向龙车派出所报了案。”当晚11时许,民警迅速出警将三人挡获。 民警询问中,杨某称自己因经济恼火,想“来钱快”,所以去盗墓;邓某称“想找点烟钱”;而石匠刘某自称起初不知道是盗墓,到了现场后才知道,但为了挣杨某承诺给的500元工钱,还是参与了盗墓。 目前,警方对石刻买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石刻为二级文物 “摸金校尉”被判刑 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评估,该被盗掘、破坏的墓葬为宋代墓葬,其中两件武士俑石刻为二级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邓某、刘某的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整体性、完整性,对文物和墓葬本身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三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泸州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