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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示】泸县“9•7”一般事故

2021-4-1 09:04| 发布者:泸县应急管理| 查看:3333| 评论:0|原作者:泸县应急管理

摘要:  事故经过   2019年9月7日06时30分, XX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在泸县XX镇XXX作业平台旁边的模块化组合圆罐进行注水测试作业。在注水过程中,由于组合圆罐内壁模块间连接部位槽钢强度不足,压力超过安全承受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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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经过

  2019年9月7日06时30分, XX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在泸县XX镇XXX作业平台旁边的模块化组合圆罐进行注水测试作业。在注水过程中,由于组合圆罐内壁模块间连接部位槽钢强度不足,压力超过安全承受值。至13时许,模块化组合圆罐连接部位构件变形、分离(断裂)、圆罐整体爆裂崩塌,致使圆罐周边作业的李某华1人死亡、董某乾等3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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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原因

  1.范某宇,XX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图技术员,为了节约成本,擅自电话联系制作单位达州市通川区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罗某更改设计材质,将墙板间的内侧扣件11#矿用工字钢改为槽钢,导致连接部位强度不足,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罗某,达州市通川区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模块化组合圆罐加工制作,未严格执行《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载明事项;在未接到XX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更改图纸,也未取得书面更改说明或书面通知情况下,便将墙板之间的扣件11#矿用工字钢改为槽钢,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直接原因。

  2.XX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漏。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模块化组合圆罐注水测试安全作业指导书;未检查作业平台注水测试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能力不足,未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证;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模块化组合圆罐注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四新”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圆罐制作进行检查和竣工验收;应急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未编制模块化组合圆罐储水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措施,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事故处理

  1.范某宇,XX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图技术员,为了节约成本,擅自电话联系制作单位达州市通川区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罗某更改设计材质,将墙板间的内侧扣件11#矿用工字钢改为槽钢,导致连接部位强度不足。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县应急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罗某,达州市通川区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模块化组合圆罐加工制作,未严格执行《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载明事项;在未接到XX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更改图纸,也未取得书面更改说明或书面通知情况下,便将墙板之间的扣件11#矿用工字钢改为槽钢。在本次事故中,应负重要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县应急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3.汤某林,XX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模块化组合圆罐注水测试安全作业指导书;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检查作业平台注水测试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管理责任。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4.XX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证;未对圆罐注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四新”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圆罐制作进行检查和竣工验收。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管理责任,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图文:县应急局调查评估与统计股
  责编:刘璞
  校对:陈春梅
  编审:蓝飞
  发布:郑执
  投稿邮箱:lxyjx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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