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日,泸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泸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县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泸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由8章32条组成,分为总则、党委政府职责、部门园区职责、应急处置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附则。在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的《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保留沿用22条,修订6条,新增4条,删减1条。 今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法规,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主线,聚焦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的制度性安排;8月9日,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11月12日,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压实了我县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充分发挥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作用,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最终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实施办法》,须要各级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更加积极地履职尽责,主动谋划、主动作为,当好参谋助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泸县安监局 郑常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