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泸县及时印发《泸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实施办法》共8章30条,分为总则、党委政府职责、部门园区职责、应急处置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附则,对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镇(街道)、园区、县级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细化,特别是将泸县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了固化。一是专门用两个章节规定园区、县级部门安全职责以及应急处置职责;二是扩大了党政领导干部实施范围,延伸到各镇(街道)、园区、县级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三是增强了安委会统筹协调力量,将政府所有副职领导都明确为安委会副主任;四是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力量,除党员委员兼政府排名第一副职领导分管安全外,特别提出可安排一名政府副职领导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五是对领导干部应急处置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调整,分别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党政领导干部赶赴现场处置情形进行了明确。 《实施办法》既是党政领导干部的一份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也是工作要求和工作指南,是继《中央规定》《四川实施细则》《泸州市实施办法》出台之后,泸县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综合性、具体化规定,更是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具体体现。(安监局 陈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