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案子:我内弟陈某均是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聘用在泸州师范附小习之学校项目工地从事孔桩基础工作的职工(有生效的事实劳动关系确认裁决)。2014年6月9日,陈某均下班后骑摩托搭载工友谢某先一同回家,在叙永县境内与吴某剑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陈某均和谢某先受伤。经叙永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剑承担全责。二人出院后向泸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用人单位违法未为二人购买工伤保险,泸州市人社局经反复、认真、慎重的调查,确认二人是在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回家途中受到非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后,于2015年4月9日才作出陈某均所受到的伤害是“工伤”的认定。要是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职工购买劳动保险,这只是一起很简单、很典型的职工“下班回家途中受到非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案例。社保局出大头,用人单位出小头,事情一了百了。然而,由于用人单位没给他们买工伤保险,所有费用该用人单位全部承担,两个伤者估计费用40万元以上!金海公司,不想出!
这几年建筑行业不景气,叫一个企业动辄就拿几十万出来,换成谁也不情愿,这,我理解。
但因为企业的“不情愿”,作为代表公正公平的人民法官便无视国家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想尽千方百计维护用人单位非法利益,“开拓创新”,徇情枉法,作出让人大跌眼镜的荒唐判决,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我不接受!
而且,由于本案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中的一些特殊原因,一场看似与本案无关的悲剧正在一步步向无法收拾的“状况”迈进:法官们,这事,你玩大了!
一起交通事故,不是还有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吗?如何又扯上工伤、与事件无直接关系的我、以及我的网贷危机这些看起来不相干的事呢?
且听我慢慢道来吧!我知道我剩下的时间,也许不多了,但挤点时间来这件事情说清楚,我想,应该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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